壹級傷殘人員工資×27個月。
我二級傷殘的工資是×25個月。
三級傷殘人員工資×23個月
我壹個四級殘疾人的工資是×21個月。
本人五級殘疾人工資×18個月。
本人六級殘疾人工資×16個月。
七殘我工資×13個月。
八級殘疾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人員工資×9個月
十個殘疾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1-6傷殘津貼(按月享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人員工資× 90%
二級殘疾人工資× 85%
三級殘疾人工資× 80%
四殘本人工資× 75%
五級殘疾人工資× 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補充:1)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5級-10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項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統壹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壹般按本人工資的壹定倍數計算。
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工資× 50%
大多數人生活不能自理。平均工資×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資× 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