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發事件的特點:
1,造成突然性。
2.目的明確。
3.瞬間聚集。
4.破壞性行為。
5、不平衡的狀態。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突發事件包括以下類型:
(1)按原因分:自然突發事件和社會突發事件。
(2)根據危害程度:輕度、中度和重度危害。
(3)根據可預測性:可預測和不可預測。
(4)按預防的可控性:可控預防,不可控預防。
(5)按影響範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全國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局部突發事件。發生範圍有限,影響範圍小。壹般只需要當地政府的應急機構,不需要外部援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便在事態擴大和惡化時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事後恢復重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