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但本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4、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5、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