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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交通事故賠付過,可以申請哪些權益?

工傷和交通事故賠付過,可以申請哪些權益?

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重合時,用人單位已申請工傷事故賠償的,職工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除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傷殘器械費、誤工費等重復項目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這些福利包括但不限於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等。

員工可享有以下權益:

1,雙倍賠款:員工可從交通事故責任方和投保車輛的商業保險公司、工傷保險機構獲得賠償。

2.工傷認定: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除可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外,還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3.工傷待遇:即使職工已經獲得交通事故的相應賠償,如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津貼,工傷保險機構仍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津貼,只要這些賠償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

4.社會保險機構責任: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仍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商業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離職後工傷賠償怎麽辦?

離職後仍可要求工傷賠償。因工負傷的,可以要求領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壹項補助可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後兩項補償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如果申請賠償有爭議。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重合時,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申請工傷事故賠償,職工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除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傷殘器械費、誤工費等重復項目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不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勞動者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充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妳可以同時擁有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妳可以獲得雙倍賠款中的工傷和交通事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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