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申報方案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申報;
2.工傷認定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的程序;
3.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在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者期滿後,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序;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賠償金額;
5.勞動仲裁程序;如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依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提起仲裁訴訟;
6.法院訴訟;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如不服壹審法院判決,可依法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7.實施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予以執行。
構成工傷的條件如下:
1,必須在合理的上班路線內;
2、必須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3.必須是非員工本人。
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工傷申報手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依法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單位對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單位應當對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前款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前款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