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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混亂的風險案例

公司印章是對外代表公司的符號,公司擁有多個印章風險很大。在交易過程中,對方很難辨別交易所使用的印章是否被公司使用過或正在使用。只要公司在某壹場合使用過或承認過其有效性,在另壹次交易中使用該印章即有效,無論該印章是否為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或備案。

2015 165438+10月24日,乙公司滄州項目部以尹為項目經理,與甲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為乙公司承建的滄州開發區某小區二期工程供應鋼材2500噸..協議簽訂後,甲公司向工程交付鋼材,乙公司滄州項目部未按約定履行貨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654.38+03.9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乙公司辯稱,乙公司未與甲公司簽訂鋼材供銷合同,尹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不是以乙公司的名義,而是以乙公司滄州項目部的名義,其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項目部不具備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尹承擔。乙公司對滄州項目部與甲公司簽訂的鋼材供銷合同沒有權利義務,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買賣合同中乙公司滄州項目部代理人由尹簽字,並加蓋“乙公司滄州項目部”公章。B公司稱,涉案工程並非其施工,滄州項目部公章系偽造,尹不是其工作人員或掛靠人員,其未認可鋼材購銷合同。法院扣押了乙公司承建的某開發公司開發的工程建設資料,其中多份蓋有“乙公司滄州項目部”的公章,並顯示尹為項目負責人、造價經理、工程經理。乙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相關建設資料中編號為乙公司(1)的公章與其他工程建設資料(1)中的公章相同,但有幾個編號為(1)的公章。

法院認為

涉案鋼材購銷合同蓋有乙公司滄州項目部公章,經辦人尹簽字。乙公司承建項目的多份施工資料上均蓋有上述字樣的公章,並顯示尹為項目負責人、造價經理、工程經理。而且蓋章時間是在鋼材購銷合同簽訂前後。乙公司作為專業商事主體,對尹使用“乙公司滄州項目部”公章沒有異議,但采取了默許的態度。而且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B公司在涉案項目及其他項目中也使用了(1)的公章。基於上述事實,法院認定乙公司作為鋼材購銷合同的簽訂主體,應當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摘自壹個法院案例)

本案中,B公司印章管理混亂,多個項目出現項目印章,印章使用不唯壹,導致本案的發生。因公司印章管理混亂而產生的法律風險由公司自行承擔。那麽如何才能改善公司印章管理混亂的情況呢?

建立信息化智能印章管理系統,將印章鎖在智能蓋章機內,人印分離,使用前用指紋賬號登錄,向管理人員申請蓋章。管理人員可以遠程查看文件和申請人,在指定位置蓋章,並壹直鎖定,避免更換蓋章文件。使用後拍照上傳到雲端服務器存儲,方便以後隨時查看記錄。事前授權、事中監管、使用後鎖定可追溯,全方位防範蓋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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