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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誰來承擔?

法律解析:工傷人員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1.帶薪停工期間生活自理有障礙的,由工傷治療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可能會派人來照顧,或者請人照顧,或者交護理費請人照顧。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由所在省、市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護工等級,按同樣情況處理。

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終結工傷職工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有生活自理障礙的。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障礙程度,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每月護理費。標準為:完全護理50%,大部分護理40%,部分護理30%。隨著當地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生活護理費由當地省市適時調整。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指派專人照顧。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1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就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時效只有1年,過了時效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工傷致殘賠償項目: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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