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動力配電箱和照明配電箱應分開設置。如果放在同壹個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應分開設置,照明線應接在電源開關的上側。
3.開關箱應由最終配電箱分配。壹個開關箱配壹個開關,每個用電設備應有自己的開關箱。禁止用壹個開關直接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氣設備。
4.總配電箱應設在電源附近,分配電箱應安裝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配電箱與開關箱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電氣設備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
5、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在幹燥、通風和常溫的場所。不得安裝在有嚴重損害的氣體、煙霧、蒸汽、液體等有害介質中。也不得安裝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沖擊、強烈振動、液體飛濺和熱源烘烤的場所。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兩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周圍不得堆放妨礙操作和維修的物品。
6、配電箱、開關箱安裝應正確、牢固,移動箱應安裝在牢固的支架上。固定配電箱、開關箱下表皮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1.3m,小於1.5m..移動配電箱、開關箱下表皮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0.6 ~ 1.5m..配電箱、開關箱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鐵板厚度應大於0.5毫米..
7、配電箱、開關箱的進、出線口應設在箱的底部,嚴禁設在箱的頂部、側面、背面或門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時,在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繳納電費;應當為供電企業查電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