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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自願上崗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願上崗。也就是說,妳可以自願值班。註意所謂義務值班,就是員工自願值班。如果是強制的,就不叫義務。壹個單位在不給員工值班費或加班費的情況下強制員工值班,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

確定值班是否屬於加班,首先要分析加班的法律要件。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八小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以外從事生產或者工作。通俗地說,就是在應該休息的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根據不同情況,加班分為延遲加班、休息日加班和節假日加班。而且要看具體的工作性質和功能需求。企業對壹些崗位有明確的崗位要求,比如巡線員,要求他們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照既定路線行動。此外,和很多公務車、警車壹樣,也安裝了衛星定位器。在警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設備,需要警員不斷巡邏,不能閑著不動,也不能偏離巡邏區域。這時候衛星定位器的作用自然不違法。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被濫用,比如員工是否應該在休息時間和下班時間佩戴設備。原則上,員工有權在下班時間後自行關閉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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