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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4條規定

股東有依法分享紅利的權利。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的除外。公司成立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1.關於有限公司股票分紅的規定僅限於《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紅程序如下:

1.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對股息的限制如下:

1,必須是稅後利潤,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後;

2.應先提取10%的利潤,列入法定公積金;

3.如果以前年度有虧損,以前的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再提取當年公積金,再分配當年利潤;

4.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此外,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分紅前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股東知情權的內容

(1)訪問權限

查閱權,即股東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查閱權的客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在股東知情權的內容中,查閱權處於股東知情權的核心地位。

(二)復制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復制權的客體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三)查詢權

質詢權是指股東要求公司對特定事項進行說明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98條,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獲得公司信息的權利

公司的信息接收權,從公司的角度來說,是公司強制性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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