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與地區醫療保障有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
2、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建立全區統壹的醫療保險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計劃;
3.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擔區級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4、執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保險目錄、支付標準和收費標準等政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授權組織制定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5、貫徹執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的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政策並組織實施;
6.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醫療服務行為和納入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