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產品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衍生問題:
假貨的定義標準是什麽?
1,假貨。在制造商品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者未經授權復制、銷售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以假冒他人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為冒用和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標誌的產品。
2.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準生產的產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使顧客和消費者誤以為產品是正品。假冒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沒有使用性能的產品。
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銷售假冒產品,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由有關部門沒收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對行為人處以罰金。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銷售不合格產品,包括行為人尚未銷售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