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所稱的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
(1)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2)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教師,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二、教師有哪些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1.在教育教學活動等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4、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從事影響教育教學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5.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6.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緊急情況和險情,不顧學生安危,擅自離開崗位,自行逃離的;
7.與學生有正當關系,並參與任何形式的猥褻或性騷擾;
8、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和聘用、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9.索取或者收受學生及其家長財物或者參加學生及其家長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資料、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10,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