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和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是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的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飯”。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場合飲酒。
1.第壹項“禁止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外的周壹至周五。“其他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於特勤、鐵路、緝私、民航、移民等系統對工作時間的定義。
二、“領導幹部之間”中的第二條“領導幹部與單位之間不準宴請”,是指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相當於調研員四級以上職級的幹部,包括上級不準宴請下級。“單位之間”是指公安部直屬單位、軍管單位及其內設機構,以及與國外的單位。
三、第三項“嚴禁接受下屬或當地公安機關宴請”中的“下屬”是指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既包括與該幹部有領導關系(同事關系)的人,也包括該幹部領導或指導下的下屬單位的工作人員(領導與指導關系)。
4.第四項“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中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行使職權或者影響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其日常業務有關或者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
5.第五項中的“私人會所”,“禁止出入私人會所或者參與‘壹桌飯’,是指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實行會員制或者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壹桌飯”是指宴席地點避開餐館、私人會所等傳統場所,隱藏在居民住宅等非日常生活用房但專門用於宴席的其他場所的更為隱蔽的非法宴席形式。同時,宴會規模較小,現場只有壹張餐桌,變相接近“家宴”,但其本質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會。
六、第六條“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不準飲酒”是指在任何場合,妳都不準飲酒過量,以至於因為酒精影響正常執行公務,或者鬧事、毆打、侮辱他人,乘虛而入,損壞、侵占公私財物,擾亂公共秩序,甚至造成酒後駕車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
(壹)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模範遵守社會道德
(3)禮貌待人,文明履職。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處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降級或者撤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持槍飲酒和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