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輔警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服務人民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管理、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輔警人員,是指依法招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警職責的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聘的不從事警務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地輔警力量的配置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部署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編制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