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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條件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它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不壹樣。對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

1.有犯罪事實,即現有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犯罪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或者犯罪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對已有的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壹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歷的法律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壹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估社會治安形勢和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線索,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或控告,被害人的檢舉或控告,犯罪分子的自首。只有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必要且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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