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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之間案件移送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檢舉、控告、舉報、被群眾扭送或者投案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和自首人;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經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嫌疑人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專門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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