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
派出所是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是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
第二,領導關系的差異
具體公安局壹般由當地政府領導,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它指導包括各級公安局在內的全國公安工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
在我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工作職責的差異
(壹)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職責:
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防止和打擊恐怖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品;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4.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5、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
6.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