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偷的偷竊視頻發到網上,不算侵犯他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只要不難看、不汙損、不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偽造,就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客觀拍攝記錄並直接上傳到網上的曝光行為,通常不侵犯被拍攝者的名譽權。
通常的曝光行為是曝光者直接拍攝他人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客觀記錄,不做任何技術處理直接上傳到網上,同時不做負面的、引導性的評論,或者雖有類似評論,但不采用侮辱、誹謗等形式。這種行為通常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第二,對於不文明暴力行為的曝光,如果曝光者未經馬賽克模糊直接將受害人上傳至網絡,從而擴大了受害人人格尊嚴受損的不良影響,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精神壓力,則曝光者構成對受害人人格尊嚴的侵害,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0條規定,下列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合理進行: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