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第16.4.4條規定,竣工驗收應以下列文件為依據:
1.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規範。
2.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
3.設備技術規範。
4.設計變更通知。
5.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驗收標準。
6.外資項目應按中國有關規定提交竣工驗收文件。
建築工程產品的形成是承包商根據若幹技術、經濟和管理文件,組織工程實施的最終成果。交付竣工驗收是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後辦理的竣工手續。竣工驗收手續應以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為依據,這些文件在設計、合同和技術方面具有規定性和約束力。
1.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規範
這是由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使用、征地和拆遷文件;地質調查報告;設計和施工圖紙及相關說明。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按圖紙施工是承包商的重要責任,這個責任是質量和技術的責任。因此,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是組織施工的第壹手技術資料,施工的完成是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2.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
建築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為完成約定的工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合同法》第八條規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時,可以對照合同主要內容檢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履約情況,有無違約責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
3.設備技術規範
對於發包人供應的設備,承包人應按供貨清單接收,並有設備合格證和技術規格書,然後按施工圖紙安裝設備。設備技術規格書是設備安裝、調試、檢驗、試運行、驗收和設備質量技術處理的重要依據。如果設備由承包商采購,承包商應滿足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要求,按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規範,並對所采購設備的質量負責。
4.設計變更通知
設計變更通知單是施工圖紙補充和修改的記錄。《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根據這壹規定,明確了工程設計變更的程序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設計變更原則上應由設計單位主管技術負責人簽字,發包人批準簽字後,由承包人執行。
5.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驗收標準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設規範和標準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驗收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經常用到的與建設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幾十個。不按強制性標準施工,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6.外資項目應按中國有關規定提交竣工驗收文件。
國家規定,凡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建設項目,都要收集和整理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圖紙和文件,通過任何渠道獲得的與引進技術或設備有關的檔案,都要移交檔案部門統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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