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機關司法鑒定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應當預交鑒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法院批準後,由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5.初步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二、法院和檢察院分工的實質:
1,不同的責任:
檢察院: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構,主要監督法律的實施、公訴案件的起訴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
法院:法院是審判機關,只負責審理案件、定罪量刑。
2.組織體制不同:檢察院和法院不是政府職能部門,不受政府管理。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3.程序點不壹樣:公安部門,檢察部門,法律部門,部門都是政法部門。同樣的情況,流程的作用是不壹樣的。
首先,受害人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負責偵查、逮捕嫌疑人,並將其羈押在看守所。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將決定刑罰是否成立和量刑幅度,罪犯由公安部門(看守所)移交司法部門(監獄)開始服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