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公交車司機在乘客上車時盡到了提醒的義務,或者在乘客被偷、開車去派出所等情況下幫助收集證據。,那麽公交公司已經盡到了責任和義務,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司機對乘客的需求置若罔聞,魯莽駕駛,那麽公交公司必須賠償部分責任,或者至少向乘客道歉。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乘客錢包或手機丟失造成的損害,不是承運人的行為或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公交車司機原則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交車司機對乘客的需求視而不見,擅自開到下壹個目的地,讓小偷逃逸,那麽乘客也可以起訴公交車司機,要求其承擔部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壹十九條* * *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註意的事項。乘客應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二十二條* * *承運人的救助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當盡力救助患急性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二十三條* * *承運人應當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擔責任;但是,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以外。前款規定適用於免票、持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的無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