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所有挪用公款都構成犯罪。因此,確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挪用公款是否屬於挪用公款罪的法定範疇。具體要看這種行為是否屬於以下挪用公款的法律範圍,在此範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壹般的挪用公款的違法行為。
廣義的公共資金是指公共資金、國有資金和特定資金物資,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它不僅具有當然公共財產的特征,而且還具有擬用公共財產的特征。其中,公共資金是公眾所有的資金;國有資金是指國家所有的資金;專項資金和物資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資金和物資。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和社會福利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擁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款和國有資金,還包括特定財產和非國有單位及客戶的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特指所有的公款。包括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國有資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或者社會專項捐贈資金。這種公募基金只具有公募基金的財產特征。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儲蓄管理條例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其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是“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單位不得將現金收入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