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本的、根本的。這主要表現在,壹般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壹般權利和義務是以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只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享有或者承擔的必不可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公民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普通法律規定了公民的壹般權利和義務。
(3)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體現國家機關與公民的基本關系。因為權利和義務永遠是對應的,都是* * *而生,權利的大小和範圍完全等於義務的大小和範圍。有什麽樣的權利就對應什麽樣的義務,有多少權利就對應多少義務。凡憲法確定公民應享有基本權利的地方,相應的基本義務就必須由國家機關來履行,國家機關必須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切實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這是國家機關的基本義務。國家機關不能不顧憲法規定,任意剝奪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不能放任其他組織和個人任意剝奪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依法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