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平等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國家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公民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參加各種形式的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4.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5.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權、通信自由權和保護通信秘密權。
6.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7.勞動權: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就業權、擇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等。
8.受教育權: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入學的權利、深造的權利和受教育機會平等的權利。
9.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10.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國家保護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的權益,禁止歧視和虐待婦女兒童。
總而言之: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申訴和檢舉批評建議權、勞動權和受教育權。這些權利是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