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和維護各種獎勵。公民依法享有的榮譽包括各種榮譽稱號、證書、獎章、勛章、證書等。公民榮譽是公民因在學習、生產、工作或者戰鬥中表現突出、成績突出、立功受獎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比如先進工作者、戰鬥英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都是光榮的稱號。獲得榮譽稱號的公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必須掌握以下幾點:第壹,公民首先要明確榮譽權1的權利內容。公民有獲得和維護榮譽的權利,榮譽權不是每個公民與生俱來的。公民只有具備壹定的優勢,才能獲得這種榮譽。壹旦他們獲得了,就說明他們有了好名聲,有了好名聲,就有了維護和維持這個榮譽市民的權利;2.公民有權對侵犯榮譽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第二,公民應註意掌握侵犯榮譽權的表現和確定責任的依據。1.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壹般來說,其他公民、法人不得依照法律規定剝奪或者取消公民的榮譽稱號,只允許在法律規定的場合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2.非法誹謗公民的榮譽權。對於公民已經獲得的榮譽稱號,侵權人毫無根據的誣陷,是通過弄虛作假、虛報成果獲得的榮譽稱號。這種詆毀和中傷不僅是對榮譽稱號的損害,也是對公民名譽的損害。3.侵犯公民名譽權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要求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無視公民的請求,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要求物質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5條
行為人為了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