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1。填寫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私家車除了車主簽字外,還需要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公交車需要企業代碼證復印件。填寫委托書並加蓋公章;2.將車輛識別碼的拓印紙粘貼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的相應位置;3.駕駛證;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5.自行修理的車輛或由修理廠修理的車輛應在檢驗單上蓋章;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7、輕型汽油車需提供采用穩態工況法的尾氣檢測合格報告;8、委托地方核發合格標誌需提供《通知書》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回執;9、涉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應先處理;10.法院扣押的車輛需要定期檢驗的,憑法院提供的證明、憑證辦理;11.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授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法律客觀性: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準駕車型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