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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保險包括什麽?

1.綜合公眾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因非故意行為或活動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場所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因固定場所結構缺陷或管理不善,或因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因疏忽大意發生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承包商責任保險:它涵蓋承包商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承包商責任保險中,保險人通常負責承包商租用或擁有的設備、對客戶的賠償、合同責任和對分包商的責任。

4.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專門承保部門或個人在運輸各種旅客和貨物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第壹條,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批準文件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公眾責任保險是什麽意思?

1.公眾責任保險又稱壹般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是壹個獨立的保險類別,適用範圍最廣。

2、所謂公共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公共活動場所的錯誤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依法應由行為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

3.公共責任的構成是以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為基礎的,其法律基礎是各國的民法和各種相關的單行法規。另外,在壹些不屬於公共活動的場所,如果公眾在本應由行為人承擔的場所受到損害,也可以歸於公眾。

二、公眾責任保險的特點

1,保險標的是無形的。這類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是無形的。

2、適用範圍廣。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寫字樓、酒店、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劇院、展覽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3.各種表現形式。有壹般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商責任等。,而在中國,主要表現為地方公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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