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公司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或者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章程對後者的投資總額和單個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壹規定,公司的對外擔保必須由公司權力機構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沒有職權決議的情況下決定對外提供擔保,則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越權,擔保是否有效取決於債權人的善意。根據《民法》第504條規定,此時債權人善意的擔保有效,惡意的擔保無效。
第二,民法典中擔保的公司可以撤銷嗎?《民法典》規定,擔保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清算後可以申請註銷登記。公司註銷後,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並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擔保公司能接受質押嗎?擔保公司可以接受質押,抵押公司壹般會接受依法可以質押的質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以上是為大家詳細介紹關於公司擔保在沒有決議的情況下是否有效的相關知識,以及“民法典中擔保的公司是否可以撤銷”、“擔保公司是否可以接受質押”等相關延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