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和生態修復。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放生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條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預防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和生態修復。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放生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第六十壹條國家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範生物恐怖主義和生物武器威脅。
禁止發展、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煽動、資助或協助他人以任何方式開發、制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取生物武器。第六十六條國家制定生物安全發展規劃,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提高應對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物安全發展,按照事權劃分,將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業發展的相關支出納入政府預算:
(壹)監測網絡的建設和運行;
(二)應急處置和防控物資儲備;
(三)關鍵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4)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發;
(五)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調查和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