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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主觀性:

1.企業破產管理的法律責任。為了加強對有過錯造成企業破產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造成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該類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後壹款定義為資格限制責任,是民事特別法對自然人身份權的特殊限制。《公司法》第150條也有類似規定。2.違反破產程序義務的法律責任。為了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切實履行《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有關義務,第126條規定,負有出席債權人會議義務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並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拒絕陳述或者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或者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處以罰款。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拒絕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致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的規定,擅自離開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也可以依法處以罰款。3.欺詐性破產的法律責任。為了遏制各種欺詐破產行為,《破產法》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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