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依法受到保護。用人單位擅自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辭職不扣分,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信即可。根據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用人單位以辭職為由克扣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資,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壹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