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債權人可以申報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未決訴訟或者仲裁的債權。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不需要申報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經過調查,管理員會列壹個清單,公示出來。
如果員工對清單有異議,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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