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能視為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應該是壹般的雇傭關系,不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但是,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我國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協議。它們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壹)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於勞動法範疇;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標的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雙方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勞動合同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這個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和勞動福利,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的特點:
1,主體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總的來說,不是特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遵循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簽訂合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客體是壹方為另壹方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是壹種行為。勞動合同是以勞動為支付標的的合同,但每個具體勞動合同的標的要求對勞動行為的側重不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本身,即勞動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者側重於勞動行為的結果,即通過提供勞務完成的勞動結果,如承包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合同雙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合同的內容和相應條款,決定勞務的提供和使用以及受益人。內容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個職業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遵循民法典中的自願簽約原則。
4.本合同是雙務合同,也是強制性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壹方必須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壹方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多數勞務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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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