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發生階段
公司的設立和設立是公司主體資格取得過程中壹系列連續動作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發生在營業執照簽發之前;經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成立。本質上,公司的設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主要是壹種法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以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為指導。公司的設立以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為依據,發生在發起人與登記主管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稱為設立中公司。此時公司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壹般被視為合夥關系。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的,設立後果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發起人對設立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經核準登記的,發起人為設立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歸於公司。公司的成立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的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征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等。,他們已提前投資和準備,並對公司的成立負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開展設立業務,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行為的目的是最終設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本質上,公司登記仍然是公司設立的行為,公司設立可以說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至於公司成立日期,壹般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準,而不是以公司核準名稱的時間為準。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12-31。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