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異地經營需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異地經營是指企業註冊經營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壹致。異地經營從工商和稅務的角度都不利於監督管理,容易出現企業違規行為。到當地工商部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否則屬於非法經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異地經營註冊公司的流程需要準備什麽?
1.準備分公司的辦公地址。此地址必須是公司地址;
2.準備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由總公司決定和分配,所以在選擇註冊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時,要註意經營項目只能小於等於總公司的營業執照;
3.準備分公司名稱:分公司只能叫某分公司,可以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它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擬定章程,重新選擇分支機構的名稱。
4.分支機構的稅務驗證:分支機構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允許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盈利後允許在分支機構所在地單獨進行納稅申報。所以註冊分公司後,要註意稅務機關的註冊;
5.分公司註冊資本:分公司經濟上不獨立,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沒有股權結構。因此,不需要重新選擇註冊資本的數額和驗證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