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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權調動員工到工作地點?如果員工不想搬遷,解雇員工合法嗎?

公司不能隨意調動妳的工作地點。

壹方面,從格式條款來看,工作地點“在省內”的約定是無效的。工作場所既是員工提供勞動的場所,也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場所。它與員工的家庭生活、社會交往和職業規劃密切相關,是員工選擇就業的重要因素。鑒於此,《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地點,第十七條也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甚至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只有協商壹致才能變更,其核心無疑是保障勞動者的選擇權。公司為了能夠在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隨意調動員工,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將工作地點確定為“省”,企圖讓員工在調動時“有困難”,不得不接受,這無疑屬於規避自己的主要義務。但《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另壹方面,從理性的角度來說,妳可以不受工作地點在省內的約束。變更工作地點應當考慮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員工提供的便利。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改變員工工作地點的最終目的是降低經營成本,優化人力資源結構,獲得更有利的市場和優惠政策等。,即主要考慮經濟利益的選擇。對於勞動者來說,他們會融合自身的發展需求,獲得勞動報酬,付出時間和精力。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未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也未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性困難的,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嚴重影響勞動者合同目的實現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相應的,既然妳入職以來壹直在省會工作,那就應該認為雙方已經確定了具體的工作地點。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自然要不顧妳的實際情況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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