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壹)條例規定的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妳單位應按提供的服務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繳納的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所以海外公司在國外為國內公司提供勞務,國內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勞務傭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境外公司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國內公司為支付勞務費的扣繳義務人。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上述境外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勞務費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企業所得稅範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