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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律關系被破壞。

法律分析:公務員關系的消失就是公務員身份的消失。原因:官方利益的需要;公務員本人的要求;懲罰;基於某些事實等。業績:(1)退役。退休是消除公務員關系的正常方式。公務員到了退休年齡必須退休。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在服務壹定年限後可以要求提前退休,公務員退休後有享受養老金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辭去領導職務。

因工作中嚴重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成員,或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應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當引咎辭職,不提交辭呈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並告知辭退的依據和理由。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遣散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

第九十壹條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當在離職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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