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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貪汙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就我國具體法律規定而言,我國刑法中的公務員貪汙數額取決於貪汙數額和量刑情節。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貪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判刑。“其他情節嚴重”是指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九項特定款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不得上交。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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