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2.接受。受理是指公證處受理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的開始。
3.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制作公證書前,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保證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以下簡稱“出具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結果對公證書進行審查、認可、制作、出具和送達的活動。
5.公證書出具後,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也可應當事人要求由公證處寄送。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署公證書。
事實公證的律師費是多少?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80元。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質和信用,每份收費500元。
3.證明不可抗力的事件每件收取400元。
4.證人、證言、書證的保全,收取200元。
5.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軟件保存每件收費800元。
6.不動產證據保全費每件1000元。
7.其他物證證據保全費400元。
8.證明《資助留學協議》,保全侵權及事實證據,每件花費1,000元。
9.每張拒絕票據證明收取400元。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壹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遺贈和扶養協議、贈與、父母子女請求權、收養、解除收養、生活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等與自然人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的申請,應當由本人辦理。
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