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建議》的有關規定,公證處應當成為履行國家公證職能,獨立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照市場規則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企業法人。
類型:
1,涉外民事公證:學歷、學位、成績、無刑事處罰、婚姻狀況、出生等。
2.國內民事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保證等。
3.涉外經濟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
4.國內經濟公證:抽簽、招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經營範圍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章真實,付費副本、節本、譯文、影印件與原件壹致的公證事務。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