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繼承必須在死者死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被繼承人不死亡,繼承關系就不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健在,他們的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把財產給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利。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的部分就是遺產。壹切非法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房地產經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分割遺產;
6、實施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概括起來,壹般的繼承糾紛主要有侵權糾紛和非侵權糾紛,是由於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的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的認識不壹致,或者對繼承權的非法處分和侵害而導致繼承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3條
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先將*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分割為配偶財產,其余為被繼承人財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三)遺囑人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