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公證和律師見證不同:
1.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
2.律師見證是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有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以見證某壹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為目的的壹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主要區別如下:
1,行為主體不同,前者是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後者是營利性的律師事務所。
2、行為的基礎不同,前者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二者缺壹不可),後者基於當事人的委托和雙方的自願(二者缺壹不可)。
3.適用範圍不同。前者的適用範圍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後者的適用範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法規不禁止的事項可以見證。
4、效果不同,前者強於後者。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
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