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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可以委托當事人辦理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事項主要有三類:第壹類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需要行為人本人親自表示意誌,如遺囑、委托、聲明、保證、贈與等;比如遺囑公證,就是公證處根據立遺囑人真實合法的遺囑,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證明。第二類是與本人關系密切,需要親眼看到才能確認的事實,比如證明與本人相同的居住狀況公證、身份證、照片等。第三類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變化或財產的無償轉移,需要準確了解收養、解除收養、親子關系主張、贈與合同等所有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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