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履行公證職責
1.公證員應當根據職權履行職責。這個權限應該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限。公證員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活動範圍,否則就是濫用職權。公證的對象很多,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公證事項會不斷出現。因此,這種權利不能理解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公證的,就不能公證”,而是指不能行使本應由其他機關或組織行使的職權,如爭議裁決權、專業鑒定權等。
2.公證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公開公正的程序可以使實體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公正的體現,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公證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證。
3.公證員應正確適用實體法。實體法是以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判斷公證對象是否合法的依據。在公證過程中,公證員必須正確適用公證事項所涉及的實體法,做到事項主體合格、當事人意願真實、標的確定(或可能)、不違背社會公益,真正做到防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