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未成年父母不養是違法的。父母未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可以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第261條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害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地說,家庭成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是壹種不良行為;
3.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