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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證人證詞

法律主觀性:

經過公證的證人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當事人需要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律客觀性:

如何對證人證言進行公證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指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證人證言公證其實是壹種保全證人證言的方式,具體步驟如下:1,選擇受理機構。證人證言是由證人作出的壹種民事行為。雖然公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將證人證言列為不受地域管轄的公證類型,但根據公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證人證言類似於陳述,不應受地域控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公證機構。2.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3、公證處對資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申請是否可以受理,詢問證人申請公證的理由,審查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4.予以公證並備案。公證證人的證詞。公證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1)公證員與證人問答形式(2)律師調查筆錄形式(3)證人陳述。這三種方式各有優勢。第壹種方式,公證員可以快速了解案情,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問題,但這種提問方式操作難度大,容易將公證員引入誘導性提問。如果采用這種方式,證人應進行大部分陳述,公證員詢問證人的方式應僅限於詢問申請公證的事項和內容,並告知其作虛假陳述的後果。第二種方式,公證員要說明公證處做的公證只保留了律師詢問的過程。如果律師在詢問過程中發現律師對證人提出的壹些誘導性問題,公證員應當予以制止。律師不服的,公證員應當停止辦理公證。采取第三種方式辦理公證,公證處的風險系數應該是最低的,但是公證員很難掌握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已經明確陳述了自己所知道的事實,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項是否陳述清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客觀。在辦理過程中,公證員在辦理證人證言保全公證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證人是否出於不同動機提供偽證。如證人是否因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而提供偽證。(2)證人是否因生理和認知原因提供了不準確的證言。比如證人是否因年齡、健康狀況、身體缺陷、知識水平等原因對事物的感知產生錯覺。,或者內存有錯誤,語句不準確等。(3)證人證言是否因特定環境或情況變化而不能準確反映公證案件的客觀事實。例如,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因為證人證言的形成要經歷理解、記憶、敘述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可能存在影響證人證言準確性的因素,如理解不全、部分遺忘、敘述遺漏等。此外,如果證人與公證當事人有親屬或朋友關系,或者因為個人好惡,也可能影響證言的真實性。經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證人證言如何公證已經相當清楚了。公證證人證言比普通證人證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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