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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公職人員不履行職責?

公職人員未能履行其職責取決於具體情況,具體如下:

視失職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程度,壹般警告教育即可。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撤職或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涉嫌失職。失職,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工作失誤則是因為經驗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者是不可預知、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行為人雖盡力履行職責,但仍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損失。

拘留公職人員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明;

2、實施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綜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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