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學校協商退費。原則上可以退費。如果學校不退,妳可以收集證據,申訴。
法律依據
學費收取和退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學生因故退學,須持財政部門當年開具的專用收據(原件)和黨政辦公室印制的“退學憑證”(招生辦公室對新生出具的保留入學資格或批準的通知)到財政部門辦理學費退還。
第十四條學生學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其他代收費用)的退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標準執行:
退還學費(特別是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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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已按本學年學費標準足額繳納學費,並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應按學生當年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學費:
(1)學生繳納學費後退學、休學或因故轉學的,剩余學費按在校實際學習時間每學年退還10個月。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壹周內退學的,已交學費全額退還;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壹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交學費的90%;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兩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交學費的80%,以此類推。
(2)因違反校規或刑法被學院建議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學費不予退還。
(三)經學院批準休學但未足額繳納學費的,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結算學習費用。已交學費超過結算費用的部分,退還本人;結算費用不足的,應當補足。否則不予辦理復學、開學或結業的學籍證明。
(2)退學生住宿費:
學生交納住宿費後,經批準退學、休學或轉學。根據他們實際住宿時間,剩余住宿費按照每學年10個月退還。具體退款方式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1)項執行。因違反校規或刑法被勸退或“開除學籍”的學生,不退還住宿費。
(三)學生退學的退款:
收取的預付款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多付不足。
退學的學生需要到財務部門辦理手續,才能最終離校。
轉學生的收取和退還管理辦法,參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執行。